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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港池水域浚挖及臺北港南碼頭填區填築後續工程-更正公告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更正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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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林口電廠更新擴建計畫港池水域浚挖及臺北港南碼頭填區填築後續工程 |
機關代碼 | 3.13.32.15.6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01/05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06/01/04 ─ 106/01/09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更正序號 |
01
前一版公告日(106/03/06)
前一版公告日(106/02/24)
前一版公告日(106/01/25)
前一版公告日(1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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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1)基本資格: A.我國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至少包括下列二項之一: a. 「E401010疏濬業」。 b. 「E101011綜合營造業」。 (B)營業項目僅為上述A.(A)b.「E101011綜合營造業」者,應另檢附下列二項文件: a.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b.加入我國營造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 (C)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B.外國廠商應檢附: (A)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A.(A)a.或b.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B)業務內容僅與A.(A)b.「E101011綜合營造業」相關者,應另檢附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C)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下載公開閲覽說明文件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