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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警察局106年度桌上型電腦主機121臺汰換採購案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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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106年度桌上型電腦主機121臺汰換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
機關代碼 | 3.76.55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03/21 |
截止收件日期 | 106/03/28 09:00 |
開標時間 | 106/03/28 14: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2,480,5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需與本案相關行業,如電信器材、電腦設備、資訊等)。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符合標單規範之設備型錄,型錄上須有完整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蓋原廠及廠商大小章,並逐項註明符合規範之項次編號;原廠型錄未盡述規格功能者亦可以原廠規格功能證明書正本.輔助說明;本案接受同級品,需提供原廠規格功能證明及第三方公證機構測試證明文件以便本局審查以確保交貨品質無虞。四、另詳如證件審查表。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