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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縣定古蹟新埔張氏家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案
公告類別 | 選擇性招標(個案)公告 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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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新竹縣縣定古蹟新埔張氏家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案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
機關代碼 | 3.76.44.29 |
機關名稱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03/28 |
截止收件日期 | 106/04/19 10:30 |
開標時間 | 106/04/19 11: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29,256,964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局行政科辦公室(美術館二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摘要: 1.經合法登記開業的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禁止之規定者。 二、本案為縣定古蹟,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請提供證明文件供資格審查: (一)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之一: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匠師所需專業領域如下:木作匠師、泥作匠師、瓦作匠師、泥塑匠師、彩繪匠師。 三、應繳附證明文件: 1.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3.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7.其他應交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三點規定。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