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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修復及再利用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含因應計畫)案
公告類別 |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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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國立歷史博物館修復及再利用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含因應計畫)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機關代碼 | A.25.6 |
機關名稱 | 國立歷史博物館 |
單位名稱 | 國立歷史博物館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04/19 |
截止收件日期 | 106/05/15 17:00 |
開標時間 | 106/05/16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23,977,0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本案主持人,應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應出具該成員合作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免附同意書)。另本案執行團隊中應設置一名符合下列資格之工作人員(職位不限於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或顧問),並應出具該成員合作同意書及資格證明書(若為公司負責人則免附同意書),得標後應確實依所訂執掌執行工作,本館得要求出具該員實際工作證明,若更換該員或執掌則應提前七日書面通知本館: (一)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並提出實際執行證明文件,含契約書或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或採購機關(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10條規定之限制。 (三)上開所述實際執行完成規劃設計監造之古蹟或歷史建築物,投標廠商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文資身分之佐證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