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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和平國民小學「體育館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公告類別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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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屏東縣和平國民小學「體育館修繕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機關代碼 | 3.76.53.98.70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屏東市和平國民小學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07/17 |
截止收件日期 | 106/07/21 17:00 |
開標時間 | 106/07/24 10:3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廠商得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標案相關之技術顧問機構、公司、建築師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應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開業證明或執業證照。 (二)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合法納稅者,請檢附最近一期廠商納稅(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之證明,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二)倘廠商未達課稅標準或是免稅者,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廠商所檢附證明文件,應與投標廠商名義主體一致。 (四)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五)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