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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園區市定古蹟「清代機器局遺構」東側圍牆與石板道
公告類別 |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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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鐵道部園區市定古蹟「清代機器局遺構」東側圍牆與石板道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
機關代碼 | A.25.9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博物館 |
單位名稱 | 國立臺灣博物館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6/07/25 |
截止收件日期 | 106/08/10 17:00 |
開標時間 | 106/08/10 17:2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2,000,0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 依法登記合格開業建築師事務所,且符合《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八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或列冊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立案之證明(影本): (1)建築師之開業證書影本。 (2)有效期間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A.具四年以上之古蹟規劃設計或監造經驗,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B.「或」列冊於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