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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本體修復工程案


公告類別 公開招標公告
標案編號 (加值會員專用)
標案名稱 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本體修復工程案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機關代碼 3.80.33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單位名稱 視覺藝術科
機關地址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人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電話 (加值會員專用)
傳真號碼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郵件信箱 (加值會員專用)
本網站公告日期 106/08/24
截止收件日期 106/08/30 17:00
開標時間 106/08/31 13: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22,447,426元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履約地點 (加值會員專用)
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
(一)投標等級:投標廠商應為正式登記之丙級以上合法營造業廠。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任機關查驗表。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三)納稅證明文件。
(四)信用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投標廠商切結書。
(七)押標金繳納憑據。
二、特定資格:
(一)廠商資格與業績證明:截至投標日前五年內承攬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二件以上之工程實績,並出具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業績證明文件切結書(表1)
2、工程實績表(表2),並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二)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三)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1):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附簡歷證明。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四)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表4-2):
附加說明 (加值會員專用)
決標公告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領標 (加值會員專用)
完整公告內容 (加值會員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