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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級交換機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 於 106/10/16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汰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級交換機」,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14,000,000元 ,開標時間106/11/14 09:3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6/11/13 17:0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 招
汰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局級交換機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A.1.1.41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
106/10/16
106/11/13 17:00
106/11/14 09:30
14,000,000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15號之1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除外)至本所2樓通訊器材科免費領取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公司或商號)可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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