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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泥乾燥設備統包工程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花蓮縣政府 於 107/03/12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泥乾燥設備統包工程」,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51,071,922元 ,開標時間107/04/03 10:0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7/04/02 17:0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 招
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泥乾燥設備統包工程
工程類 5169 - 其他安裝工程
3.76.55
建設處
107/03/12
107/04/02 17:00
107/04/03 10:00
51,071,922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為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甲等綜合營造業
(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其
他機械製造業(CB01990)之公司或行號,符合各目的事業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
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
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
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
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
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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