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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警察局107年度交通器材「交通錐、連桿」採購案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花蓮縣警察局 於 107/04/11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花蓮縣警察局107年度交通器材「交通錐、連桿」採購案」,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預算金額430,000元 ,開標時間107/04/17 10:0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7/04/17 09:00
招標資訊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取
花蓮縣警察局107年度交通器材「交通錐、連桿」採購案
財物類
363 - 塑料半製品
3.76.55.2
花蓮縣警察局
107/04/11
107/04/17 09:00
107/04/17 10:00
430,000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一) 依法令設立之公司: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證明文件(僅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第一次招標)。 (五)餘投標時應附文件詳如資格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