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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定古蹟于右任墓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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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新北市市定古蹟于右任墓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
機關代碼 | 3.1.2.10 |
機關名稱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單位名稱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7/05/01 |
截止收件日期 | 107/05/15 12:00 |
開標時間 | 107/05/15 14:3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4,998,233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竹子湖路一之廿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購領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詳投標須知)。 (一) 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1.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五千萬元以上,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二) 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符合下款規定之傳統匠師施作: 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 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 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三) 乙方於資格審查時提送之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應於得標後確實到場執行業務之切結書;該人員不得更替,除確有特殊因素,應經甲方書面同意。甲方認為該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不稱職,要求乙方更換時,乙方同意配合辦理。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