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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利信MPA型及摩托羅拉TP-100型警用手攜臺充電式鋰電池組採購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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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易利信MPA型及摩托羅拉TP-100型警用手攜臺充電式鋰電池組採購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4 - 蓄電池、一次性電池及其零件 |
機關代碼 | 3.97.13.91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7/05/10 |
截止收件日期 | 107/05/15 17:00 |
開標時間 | 107/05/16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1,505,0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營業項目須具有電池、電子、電信、通訊、電器、資訊、網路業之設計製造、買賣或維修等項目之一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且未受停業處分者之業者。)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與本採購案相關行業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影本(會員證或其他證明資料上,應書名「有效期」,或其他「有效期」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者則視為不合格)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