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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歷史建築「潭子國小日式校舍」修復暨再利用工程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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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臺中市歷史建築「潭子國小日式校舍」修復暨再利用工程 |
機關代碼 | 3.87.33.38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7/07/03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07/07/03 ─ 107/07/09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大木匠師、小木匠師、泥作匠師與瓦作匠師〕,並符合其資格。其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須具備下列資格,檢附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詳附件擬聘各類人員名冊) A.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本案工地負責人、匠師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11、§12辦理。):(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為『專職』),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一)應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 (三)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下載公開閲覽說明文件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