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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株式會社社長宿舍外牆修繕工程  更正公告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於 107/08/23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台灣電力株式會社社長宿舍外牆修繕工程」,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5,548,671元 ,開標時間107/09/05 13:3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7/09/04 17:0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更正公告 招
台灣電力株式會社社長宿舍外牆修繕工程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3.13.31
秘書處
107/08/23
107/09/04 17:00
107/09/05 13:30
5,548,671元
是
01
01
查看前一版 公告日(107/09/07)
查看前一版 公告日(107/08/22)
查看前一版 公告日(107/08/07)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5樓秘書處保管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請繳存至台灣銀行公館分行58110144900069號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丙級(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應為依營造業法設立之綜合營造業,且具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
3.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合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4.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規定,傳統匠師其類別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並應具備下列之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本工程須含泥作及瓦作匠師)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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