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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新村修復再利用案第三期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案


公告類別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標案編號 (加值會員專用)
標案名稱 「馬祖新村修復再利用案第三期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機關代碼 3.80.33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單位名稱 文化設施科
機關地址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人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電話 (加值會員專用)
傳真號碼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郵件信箱 (加值會員專用)
本網站公告日期 107/10/03
截止收件日期 107/10/16 17:00
開標時間 107/10/17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2,175,794元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履約地點 (加值會員專用)
廠商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投標應檢附文件:(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3)信用之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5)標單切結書。
(二)特殊資格:計畫主持人(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計畫主持人列冊於「古蹟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者及「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 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2)或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加值會員專用)
決標公告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領標 (加值會員專用)
完整公告內容 (加值會員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