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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定古蹟原台南合同廳舍空調設置(含二樓原禮堂、空間修復再利用)土建部分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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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市定古蹟原台南合同廳舍空調設置(含二樓原禮堂、空間修復再利用)土建部分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
機關代碼 | 3.95.32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單位名稱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7/11/12 |
截止收件日期 | 107/11/16 17:00 |
開標時間 | 107/11/19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2,100,588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因本案於古蹟內進行空間修復,主要承攬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需具有以下資格(投標時檢附證明) (1)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以上 (2)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之經驗,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2.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合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3.本古蹟修復工程應聘任小木作匠師、泥作匠師之傳統匠師,其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資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