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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警察局108年度高性能偵防車採購案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花蓮縣政府 於 107/12/11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花蓮縣警察局108年度高性能偵防車採購案」,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2,000,000元 ,開標時間107/12/22 10:33。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7/12/22 09:0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 招
花蓮縣警察局108年度高性能偵防車採購案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3.76.55
花蓮縣警察局
107/12/11
107/12/22 09:00
107/12/22 10:33
2,000,000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一、廠商投標資格: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其登記所營事業及項目有: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汽車批發業或汽車零售業等相關行業(如: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10 汽車批發業、F214010汽車零售業等)。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應附具證明文件: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投標車型型錄(需符合本案提列之各項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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