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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合法旅宿行銷宣傳計畫」委託服務勞務採購案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於 107/12/12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推廣合法旅宿行銷宣傳計畫」委託服務勞務採購案」,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預算金額500,000元 ,開標時間107/12/19 10:0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7/12/18 17:00

招標資訊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取
「推廣合法旅宿行銷宣傳計畫」委託服務勞務採購案
勞務類 74 - 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
3.97.38
觀光產業科
107/12/12
107/12/18 17:00
107/12/19 10:00
500,000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秘書室(收發)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每份新臺幣200元;通信領標每份標單新臺幣200元外,請備齊回郵信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加蓋廠商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
4.投標單。
5.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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