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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暨所屬廳舍設施改善工程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花蓮縣警察局 於 107/12/20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暨所屬廳舍設施改善工程」,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預算金額530,397元 ,開標時間107/12/26 16:0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7/12/26 14:00
招標資訊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取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暨所屬廳舍設施改善工程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3.76.55.2
花蓮縣警察局
107/12/20
107/12/26 14:00
107/12/26 16:00
530,397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1. 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等,或依法令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證明文件:與本案標的有關之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2.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並應檢附證明文件:(1)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2)機構、法人或團體:請附主管機關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