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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108年縣長與員工業務座談餐會」勞務採購案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花蓮縣政府 於 108/01/11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花蓮縣政府「108年縣長與員工業務座談餐會」勞務採購案」,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預算金額532,000元 ,開標時間108/01/18 14:3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8/01/18 11:00

招標資訊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取
花蓮縣政府「108年縣長與員工業務座談餐會」勞務採購案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3.76.55
人事處
108/01/11
108/01/18 11:00
108/01/18 14:30
532,000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本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與本標的物相關行業(以觀光旅館業、餐飲業或與本案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或相關專業服務項目為主)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並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3.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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