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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至109年度第十河川局防汛護水志工訓練輔導計畫(1/2)
公告類別 |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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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108至109年度第十河川局防汛護水志工訓練輔導計畫(1/2)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
機關代碼 | 3.13.20.20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04/19 |
截止收件日期 | 108/04/29 17:00 |
開標時間 | 108/04/30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700,0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廠商型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或自然人之一。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廠商為學校者,出具該校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計畫主持人應繳驗學校聘書影本或在職證明。 2. 廠商為公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團體者,如「公司執照」或「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3. 前項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因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投標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二)納稅證明文件。 註: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