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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至高雄港二港口北側離岸防波堤綠燈塔動力船舶往返人員運送服務-更正公告
公告類別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更正公告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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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高雄港至高雄港二港口北側離岸防波堤綠燈塔動力船舶往返人員運送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2 - 水上運輸服務 |
機關代碼 | 3.15.26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航港局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航港局航安組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04/29 |
截止收件日期 | 108/05/03 17:00 |
開標時間 | 108/05/06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127,575元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更正序號 |
01
前一版公告日(10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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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無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具有船舶運送業G301011或小船經營業G302010)。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給付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廠商提供具有供應或承作本招標案能力之有關證明文件影本:總噸位逾5噸〔含〕以上;自有或租賃證明之動力船舶1艘,並向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船舶證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