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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電子禮券


公告類別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標案編號 (加值會員專用)
標案名稱 108年電子禮券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機關代碼 3.80.26
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機關地址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人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電話 (加值會員專用)
傳真號碼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郵件信箱 (加值會員專用)
本網站公告日期 108/05/30
截止收件日期 108/06/06 09:00
開標時間 108/06/06 09: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164,640元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履約地點 (加值會員專用)
廠商資格
1.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
2.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可供兌換之營業據點須達1,000家以上,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提供之電子禮券可使用商家之營業地址、電話等資訊。
附加說明 (加值會員專用)
決標公告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領標 (加值會員專用)
完整公告內容 (加值會員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