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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縣政行銷電子看板採購案-更正公告
公告類別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更正公告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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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澎湖縣政府縣政行銷電子看板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
機關代碼 | 3.76.56 |
機關名稱 | 澎湖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行政處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09/03 |
截止收件日期 | 108/09/10 15:00 |
開標時間 | 108/09/10 15:3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880,000元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更正序號 |
01
前一版公告日(1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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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投標廠商應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得提供本專業服務之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2.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之一或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者。 3.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或舊版代碼,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證件封內,機關將依行政院工程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二)投標廠商應提送之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工商行號(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主管機關立案證明)等文件影本,以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等文件提出者,需另檢附相關營業項目資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備註:有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已由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6249D號令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適用,而對於前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