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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縣有房舍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花蓮縣政府 於 108/10/21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花蓮縣政府縣有房舍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1,770,000元 ,開標時間108/11/06 14:0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08/11/06 10:0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
招
花蓮縣政府縣有房舍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3.76.55
行政暨研考處
108/10/21
108/11/06 10:00
108/11/06 14:00
1,770,000元
02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2.登記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需檢附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