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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歷史建築「新店劉氏家廟(啟文堂)」、「劉氏利記公厝」、「新店大坪林劉氏文記堂」重組工程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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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新北市歷史建築「新店劉氏家廟(啟文堂)」、「劉氏利記公厝」、「新店大坪林劉氏文記堂」重組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機關代碼 | 3.82.33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10/25 |
截止收件日期 | 108/11/25 17:00 |
開標時間 | 108/11/25 17:1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137,530,834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甲級以上營造業廠商。 (二)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參酌「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12條訂定工地負責人與傳統匠師資格如下: 1.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2.傳統匠師(類別詳附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