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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歷史建築淡水木下靜涯舊居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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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新北市歷史建築淡水木下靜涯舊居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機關代碼 | 3.82.33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10/25 |
截止收件日期 | 108/11/07 17:00 |
開標時間 | 108/11/08 10:3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15,016,117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承攬廠商需為丙等(含)以上之營造業,並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19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工地負責人資格及古蹟修復相關經驗之傳統匠師種類(如附件),資格如下: (一)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累積一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相關匠師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規定如下列: 傳統匠師,其類別依古蹟縣定古蹟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 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法第九十六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 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