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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市定古蹟開基靈祐宮修繕工程-更正公告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更正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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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臺南市市定古蹟開基靈祐宮修繕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機關代碼 | 97944429 |
機關名稱 | 開基靈祐宮 |
單位名稱 | 開基靈祐宮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8/11/27 |
截止收件日期 | 108/12/05 17:00 |
開標時間 | 108/12/06 09: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2,330,000元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更正序號 |
01
前一版公告日(108/12/16)
前一版公告日(108/12/10)
前一版公告日(108/12/03)
前一版公告日(1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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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1.單獨投標: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2.基本資格: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7條與「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辦理。 (1).廠商聘任之工地負責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A.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2)廠商聘任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本工程應聘任之傳統匠師為大木作、小木作、泥作、剪粘) A.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