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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定古蹟三峽宰樞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公告類別 公開招標公告
標案編號 (加值會員專用)
標案名稱 新北市市定古蹟三峽宰樞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機關代碼 3.82.33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人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電話 (加值會員專用)
傳真號碼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郵件信箱 (加值會員專用)
本網站公告日期 109/04/08
截止收件日期 109/04/21 17:00
開標時間 109/04/22 14: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15,080,762元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履約地點 (加值會員專用)
廠商資格
承攬廠商需為丙等(含)以上之營造業,並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工地負責人資格及古蹟修復相關經驗之傳統匠師種類,資格如下:
一、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二、相關匠師應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規定如下列:
傳統匠師,其類別依古蹟縣定古蹟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 採購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法第九十六條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 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附加說明 (加值會員專用)
決標公告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領標 (加值會員專用)
完整公告內容 (加值會員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