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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定古蹟潭子農會穀倉修復暨再利用工程案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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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臺中市定古蹟潭子農會穀倉修復暨再利用工程案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
機關代碼 | 3.87.33.38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
單位名稱 | 資產修復課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9/05/28 |
截止收件日期 | 109/06/09 17:00 |
開標時間 | 109/06/10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151,024,115元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更正序號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之公司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二、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一) 工地負責人(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為專職):1.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