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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酒廠新增防爆風機(排/送)2台
公告類別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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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屏東酒廠新增防爆風機(排/送)2台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1 - 電動機, 發電機, 變壓器及其附件 |
機關代碼 | 3.7.74.38 |
機關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酒廠 |
單位名稱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酒廠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9/06/19 |
截止收件日期 | 109/06/23 17:00 |
開標時間 | 109/06/24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233,1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1. 廠商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需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下載用印。 註: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2.廠商完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