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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區捷運幸福站停車場新建統包工程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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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新莊區捷運幸福站停車場新建統包工程 |
機關代碼 | 3.82.29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9/11/20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09/11/20 ─ 109/11/24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1.甲等綜合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及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註: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若未符合者,僅允許第2、3 之投標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3.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具「建築工程(興建)」,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5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9億元之承做經驗者。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註:僅限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5.合作同意書(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3廠商資格時提出)。 6.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分包廠商取代第2、3廠商資格時審查)。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下載公開閲覽說明文件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