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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修復及再利用工程-更正公告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更正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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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新北市市定古蹟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
機關代碼 | 3.82.33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9/11/24 |
截止收件日期 | 109/12/01 17:00 |
開標時間 | 109/12/02 10:3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60,639,521元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更正序號 |
01
前一版公告日(109/11/11)
前一版公告日(1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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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及12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應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及,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 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及, 3.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 主任執業證。 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之傳統匠師。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