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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崇德列冊考古遺址文化資產評估計畫
公告類別 |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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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花蓮縣崇德列冊考古遺址文化資產評估計畫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機關代碼 | 3.76.55.28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花蓮縣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09/12/24 |
截止收件日期 | 110/01/04 17:00 |
開標時間 | 110/01/04 18: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2,165,0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1. 基本資格: 法人、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團體組織(法人或團體請附理事長或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符合前述資格之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條及第5條: (1)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I.具有考古相關學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 II.具有考古相關碩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 III.具有考古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一年以上。 (2)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I、具有考古學專業。 II、置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三人以上。 III、具備出土遺物保管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 IV、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V、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2.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 4.服務建議書1式8份。 5.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