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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支亞干列冊考古遺址文化資產評估計畫-更正公告


公告類別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更正公告
標案編號 (加值會員專用)
標案名稱 花蓮縣支亞干列冊考古遺址文化資產評估計畫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機關代碼 3.76.55.28
機關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單位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人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電話 (加值會員專用)
傳真號碼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郵件信箱 (加值會員專用)
本網站公告日期 109/12/28
截止收件日期 110/01/04 17:00
開標時間 110/01/04 17: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2,230,000元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前一版公告日(110/01/14)
前一版公告日(109/12/24)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履約地點 (加值會員專用)
廠商資格
1.基本資格: 法人、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團體組織(法人或團體請附理事長或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符合前述資格之廠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條及第5條:
(1)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I.具有考古相關學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
II.具有考古相關碩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
III.具有考古相關科系博士學位,從事考古發掘工作一年以上。
(2)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學術或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I、具有考古學專業。
II、置有前條所定資格之學者專家三人以上。
III、具備出土遺物保管維護之設備、場所及人員。
IV、具備出土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
V、具備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文物典藏空間。
2.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
4.服務建議書1式8份。
5.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
附加說明 (加值會員專用)
決標公告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領標 (加值會員專用)
完整公告內容 (加值會員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