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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地政事務所暨南勢行政園區大樓新建工程-更正公告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更正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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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地政事務所暨南勢行政園區大樓新建工程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04/19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10/04/15 ─ 110/04/19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更正序號 |
01
前一版公告日(110/09/27)
前一版公告日(110/08/10)
前一版公告日(110/06/29)
前一版公告日(110/06/18)
前一版公告日(110/06/01)
前一版公告日(110/05/21)
前一版公告日(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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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4)甲等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3)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附具之文件:詳投標須知。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下載公開閲覽說明文件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