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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1號、7號、8號、10號、11號、12號、13號、17號建築委託經營管理
公告類別 |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公告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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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新瓦屋客家文化保存區1號、7號、8號、10號、11號、12號、13號、17號建築委託經營管理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機關代碼 | 3.76.44.29 |
機關名稱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藝文推廣科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06/23 |
截止收件日期 | 110/07/13 17:00 |
開標時間 | 110/07/14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局行政科辦公室(美術館二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廠商應無受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規定,具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或工商行號及基金會、工作室、學術教育單位、法人,或與具經營藝文空間經驗之自然人所組成協力團隊,惟得標之團隊若涉及販售營利事項,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法繳納稅金。 (二)投標廠商應具備能力: 投標廠商應具備經營藝文空間,或藝術、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等經驗者,或得以協力廠商代之。 (三)應繳附證明文件: 1.具合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公司或工商行號,應提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或依法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等,應備法人登記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3.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檢附本案實際經營之團隊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含營運項目涉及依法應聘技術證照人員之相關證明。 5.藝文空間經營或藝術、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等經驗證明。 6.協力廠商同意書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