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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銷售點端末設備(可移動型刷卡機)含安裝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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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POS銷售點端末設備(可移動型刷卡機)含安裝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
機關代碼 | 3.13.50 |
機關名稱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採購處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08/11 |
截止收件日期 | 110/08/18 17:00 |
開標時間 | 110/08/19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廠商必須為「POS 銷售點端末設備」(可移動型刷卡機) (以下簡稱"本案設備"或"EDC")之「生產 者或供應商(含其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或其授權代 理商)」,代理商或其授權代理商並應具備原廠銷 售授權書,代理銷售該項設備及零配件,投標時須 附證明文件供審。 (2.)廠商投標時若無法提供前述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 商應提供書面承諾書(如規範【附件一-1】),承諾 於決標次日起 7 個日曆天內將前述原廠銷售授權書送達本公司。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需在北、中、南、東部地區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處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處所名 稱、地址、電話、人員配置名單、專長等資料或書 面承諾(如規範【附件一-2】)承諾書需於決標次日 起 30 個日曆天內完成建立上述維修服務處所及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 下接附加說明欄位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