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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10燕巢至國3林邊段光纜通道建置工程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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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國10燕巢至國3林邊段光纜通道建置工程 |
機關代碼 | 3.15.28.3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10/07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10/10/07 ─ 110/10/12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廠商基本資格 1.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本採購不接受廠商共同投標。 4.依法登記之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電信工程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701010」)、地下管線工程營造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3071」),依法納稅、信用良好,未有法定不得參與採購情形。 廠商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電信管道、管路、光纜布放相關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 2.以上應提送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尚執行者採已完成估驗金額為準,如估驗證明),承辦民間契約者應附經公證之完工證明;提送工程證明如工程涵蓋內容非屬上述規定之工程實績,須提出僅電信管道、管路、光纜布放相關工程所占金額百分比,如有共同部分需依比例換算。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廠商印信。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下載公開閲覽說明文件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