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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垃圾車、資源回收車等車輛維修採購案
公告類別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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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垃圾車、資源回收車等車輛維修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
機關代碼 | 3.76.55.55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11/03 |
截止收件日期 | 110/11/10 09:00 |
開標時間 | 110/11/10 10: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900,0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須與本案採購性質相關且領有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二)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營利者,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列為證明文件,得另以列印經濟部(網址http:// gcis. 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營業所在地各縣市政府網站之廠商登記資料代之。 (2) 非營利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若為原住民廠商應檢附負責人個人之戶籍謄本一份;如為機構、法人、團體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80%以上,經申請領有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六個月內有效證明(非原住民廠商不需檢附)。 5.負責人或所雇用人員具汽車修護丙級以上證照之證明文件。 6.前款人員受雇於廠商之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勞工保險卡影本或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加保紀錄,前款人員為廠商負責人者得免附。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