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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臺北機廠組立工場修復工程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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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國定古蹟臺北機廠組立工場修復工程 |
機關代碼 | A.25.100.6 |
機關名稱 |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11/19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10/11/19 ─ 110/11/23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資格:國內依法立案之公司、行號、法人、團體,且未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影本。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特定資格】 (一)具相當之經驗或實績: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之證明文件: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之五分之二(78,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195,000,000元),並檢附採購機關出具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相當之人力: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地負責人應具備資格之證明文件: 1.應累計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工地負責人經驗,含相關佐證文件,俾利審查。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4.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切結書4-1。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下載公開閲覽說明文件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