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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定期性保全(警衛勤務)勞務性工作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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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定期性保全(警衛勤務)勞務性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3 - 調查及保安服務 |
機關代碼 | 3.13.31.54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11/25 |
截止收件日期 | 110/12/14 11:00 |
開標時間 | 110/12/14 14:00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17,850,000元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I901011保全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有效期限內之「保全業責任保險證明」: (1)投標廠商其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新臺幣10,000,000元(即最高賠償金額)及自負額規定如下投標廠商就下列規定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投保:1.自負額3%以內【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3%為上限】。2.自負額10%以內,最低金額新台幣5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以損失金額之10%為上限,惟最低金額新台幣5萬元。】3.每一意外事故自負額為新台幣5萬元。 (2)有效期限至少應涵蓋開標日期。 (3)履約期間乙方投保之責任保險及自負額比率應維持有效。乙方應於其責任保險保單屆期前向甲方提出符合上述規定有效之新保險證明以持續履約。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