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登入 請 登入

111年度花蓮市基層村(里)鄰長政令宣導(餐會)採購案


公告類別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標案編號 (加值會員專用)
標案名稱 111年度花蓮市基層村(里)鄰長政令宣導(餐會)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機關代碼 3.76.55
機關名稱 花蓮縣政府
單位名稱 民政處
機關地址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人 (加值會員專用)
聯絡電話 (加值會員專用)
傳真號碼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郵件信箱 (加值會員專用)
本網站公告日期 110/12/09
截止收件日期 110/12/13 17:00
開標時間 110/12/14 10:0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456,500元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履約地點 (加值會員專用)
廠商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登記具有餐飲類之
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
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並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三)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
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三
個月內)。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
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附加說明 (加值會員專用)
決標公告 (加值會員專用)
電子領標 (加值會員專用)
完整公告內容 (加值會員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