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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岡山醒村A、F棟修復工程(第一期)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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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歷史建築岡山醒村A、F棟修復工程(第一期) |
機關代碼 | 3.97.33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0/12/09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10/12/09 ─ 110/12/13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 凡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情形者。 二、特定資格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擇定投標廠商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人力證明,本案需聘任工地負責人、傳統匠師人力: (一)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1.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二)傳統匠師:本工程需聘任之傳統匠師為:泥作匠師、大木作匠師、小木作匠師、瓦作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下載公開閲覽說明文件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