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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桌上型爆裂物偵檢儀21部(汰)增購案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於 111/05/09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111年度桌上型爆裂物偵檢儀21部(汰)增購案」,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25,200,000元 ,開標時間111/06/09 10:3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11/06/08 17:0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
招
111年度桌上型爆裂物偵檢儀21部(汰)增購案
財物類
482 -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3.1.1.3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111/05/09
111/06/08 17:00
111/06/09 10:30
25,200,000元
01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一)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須為國內、國外(僅限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國家)合法納稅之廠商。 (二)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若為國外廠商,其所附資格文件若為國外文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經該國法院、民間公證人等公證或認證;另所附文件如為外文,須經翻譯為中文(繁體字)譯本,並經翻譯公會、民間公證人、法院等認證或公證,依序裝訂成冊及標列頁次、序號,以供審查。 (三)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四)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提出本案設備之保養維護、維修等售後服務能力證明。 (五)如為國外廠商須檢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投標廠商如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局之採購。 (七)相關資規格規範詳如契約規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