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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10月圓規颱風災害公共設施災修復建工程

【招標階段】本標案由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於 111/05/09 公告招標, 標案名稱為「110年度10月圓規颱風災害公共設施災修復建工程」,目前正在招標階段,歡迎符合資格的廠商投標。 公告類別為公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4,679,232元 ,開標時間111/05/17 09:30。 本頁面提供完整的招標資訊,包括機關聯絡方式、投標資格、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

如需投標或了解更多詳情,請參考以下完整招標資訊。截止投標時間:111/05/17 09:00

招標資訊

公開招標公告 招
110年度10月圓規颱風災害公共設施災修復建工程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3.76.55.57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111/05/09
111/05/17 09:00
111/05/17 09:30
4,679,232元
02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30元
文件代收費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8條
下列政府採購公告應登載之事項,準用前條之規定:
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公告。
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採購公報公開邀請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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