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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市定古蹟營林所臺中出張所宿泊所修復再利用工程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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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臺中市市定古蹟營林所臺中出張所宿泊所修復再利用工程 |
機關代碼 | 3.45.4.3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06/01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11/06/01 ─ 111/06/10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凡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情形者,並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一)、工地負責人,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1.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並載於工作報告書中(檢附影本資料)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須檢附結業證書影本)。(二)傳統匠師:大木作、小木作、泥作及瓦作匠師(須檢附名錄影本等),並須檢附曾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並載於工作報告書中(檢附影本資料):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四~十二頁,以上若有空白頁亦需檢附)、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押標金、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納稅之證明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下載公開閲覽說明文件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