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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年恆春地區工作停電通知單分發工作
公告類別 | 公開招標公告 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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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111-112年恆春地區工作停電通知單分發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機關代碼 | 3.13.31.24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傳真號碼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06/07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履約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廠商資格 |
一、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關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 (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詳投標須知六十四】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決標公告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領標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