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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屏東市大武營區」聯合二級廠等四棟修復工程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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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歷史建築「屏東市大武營區」聯合二級廠等四棟修復工程 |
機關代碼 | 3.76.53 |
機關名稱 | 屏東縣政府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09/07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11/09/07 - 111/09/12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投標廠商應依投標須知及其補充說明規定檢附投標文件,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或所附具之文件經審查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為無效標。 ※本案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與履約能力有關基本資格: 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 ※特定資格: 具有相當人力者: (一)工地負責人: 廠商須依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一款規定設置具相關修復資歷之工地負責人一名。 (二)匠師資格: 1. 本工程所需匠師如下: (1) 大木作匠師 (2) 小木作匠師 2. 本工程傳統匠師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依文化部公告之傳統匠師名單為準)。 (三)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之工程,應附工地主任證書。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