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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信義國小停車場新建工程
公告類別 | 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公告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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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案編號 | (加值會員專用) |
標案名稱 | 板橋區信義國小停車場新建工程 |
機關代碼 | 3.82.29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機關地址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人 | (加值會員專用) |
聯絡電話 | (加值會員專用) |
電子郵件信箱 | (加值會員專用) |
本網站公告日期 | 111/09/27 |
截止收件日期 | |
開標時間 | |
內容摘要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地點 | (加值會員專用) |
公開閱覽期間 | 111/09/27 - 111/10/04 |
是否提供網路公開閱覽 | 是 |
廠商資格 |
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2.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建築工程]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1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億250萬元;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水電工程]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1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250萬元。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五、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六、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身分者)。 七、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
附加說明 | (加值會員專用) |
完整公告內容 | (加值會員專用) |